宅基地超面积的处理办法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即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业已存在的老宅一直延续至今未扩大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这种情况在农村已不多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此种情形在当前确权过程中最为普遍。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目前,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了人均宅基地的标准。以四川为例,大致为每人35平方米。假定一户人家有3口人,那么该户享有的合法宅基地面积应为105平方米。如果宅基地实际占有为130平方米,即超占了25平方米。针对超占部分,一些地方实行有偿使用予以调节。但就登记而言,登记机构只应登记该户享有的合法宅基地面积105平方米,对于超占部分的25平方米,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