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示公告 >> 土地储备管护及临时利用公告

关于青山湖区A-01储备地块临时利用预公告

浏览人数:     日期:2023-07-20     稿源:资产管理科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市本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工作的通知》(洪府厅字2018281号)有关规定,为了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拟对青山湖区A-01地块中约5亩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临时利用土地范围和面积:青山湖区南镇村安置房以东、国泰路以南、青山湖大道以西、A-02地块以北,面积约5亩。

二、拟临时利用期限: 一年  

三、拟临时利用用途:项目施工临时堆放场地

四、临时利用费用: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市本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工作的通知》精神,按2000元/亩/月标准执行,临时利用单位按季缴纳至市财政专户临时利用期间,南昌市出台新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政策,依据新政策调整租金,调整后租金缴纳时间从新政策文件下发之日第二日起。

五、临时利用单位报名

(一)报名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及建设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2)营业执照;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授权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对符合要求的报名单位按规定流程及费用标准办理临时利用手续,如有两家及以上符合要求的单位报名,则采取竞价的方式,最后价高者得。

六、临时利用人在临时利用期间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将临时利用土地抵押或转租,不得临时利用土地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在临时利用土地上使用、堆放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不得从事可能造成土地环境污染的工作,不得在地块上搭建任何永久性建筑。

七、临时利用期满或临时利用期间如因政策变化、城市规划建设、土地供应等因素需要收回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在接到市土地储备中心书面通知后,临时利用人应当在30日内或合同期满后30日内无条件拆除临时设施并清理现场,退回租赁土地。

请有意向单位于2023年7月26日17:00之前与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联系,逾期不再受理报名。

特此公告

 

联系人:衷杨祎

联系电话:0791-83983286

                     

                                        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