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昌市市本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洪府办发〔2023〕77号)有关规定,我中心依申请,拟对以下政府储备资产进行临时利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临时利用资产范围和面积
原洪都集团翔生机械厂一楼南第一至三间,位于新溪桥路北侧、新溪桥西一路东,建筑面积201.49平方米。
二、拟临时利用期限:两年。如遇政策变化、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等情况,临时利用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撤场返还资产;如临时利用期限届满后,仍无供应计划,临时利用人可申请继续租赁使用,经批准同意,续租期限不超过一年。
1、拟临时利用用途:用于商业服务业、办公。
2、拟临时利用租金:12090元/月;
3、临时利用人在临时利用期间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储备资产,承担安全生产、防火防盗主体责任。不得将临时利用资产抵押或转租,不得在临时利用资产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在临时利用资产上使用、堆放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不得从事可能造成土地环境污染的工作,不得在储备资产上违章搭建任何构筑、建筑物。
4、拟临时利用单位:南昌罗志民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如对上述公告内容有异议,请于2025年4月9日17:00之前与我中心联系。
特此公告
联系人:迟磊
联系电话:0791-83983286
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