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昌市市本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洪府办发〔2023〕77号)有关规定,我中心依申请,拟对以下政府储备地块进行临时利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拟临时利用土地范围和面积: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以西、规划路以北、萧坊南路以南(控规编号CD406-E01)地块,面积约28亩(具体以实际测量为准,详见附图)。
2、拟临时利用期限:2年。如遇政策变化、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等情况,临时利用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撤场返还土地;如临时利用期限届满后,仍无供应计划,临时利用人可申请继续租赁使用,经批准同意,续租期限不超过一年。
3、拟临时利用用途:用于建设项目配套搭建临时板房设施。
4、临时利用人在临时利用期间不得在地块上搭建任何永久性建筑。
5、拟临时利用单位:南昌市建设投资集团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如对上述公告内容有异议,请于2025年10月11日17:00之前与我中心联系。
特此公告
联系人:衷杨祎
联系电话:0791-83983286
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
2025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