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机构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应出示融资规模控制卡
自2013年10月1日起,土地储备机构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应出示融资规模控制卡,并在核定的年度可融资规模内融资,不得超规模融资。9月30日前已发生的融资,计入2013年累计发放贷款总数;超过可融资规模的,本年度不再发放融资规模控制卡>>。 省国土厅有关人士解读说,经国土资源部认定,我省91家进入国家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全部隶属于我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就是说,只有这91家机构凭融资卡才能到商业金融机构办理担保贷款,且所获融资必须用于收储本身,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严格监管,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融资卡的另一作用是,让金融机构直观了解是否存在超出地方财政偿付能力的土地储备融资行为,防止无序和超规模融资。
据了解,江苏这一做法为全国首创。《意见》实施后,我省各地每收储、出让一块土地,都要经过国土厅等部门审核同意,地方政府不能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