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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路以北佘牟村114.501亩土地征收公告

浏览人数:     日期:2016-01-28     稿源:    

竹山路以北佘牟村114.501亩

征 收 公 告

根据2015年储备计划及湾里区规建局出具的规划条件,我中心拟征收佘牟村114.501亩土地,拟征收土地在南昌市湾里区2011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和2014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已报批,批复号为赣国土资核[2012]345号和赣国土资核[2015]44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项目名称为竹山路以北项目;用途为居住、商业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娱乐康体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东至招贤镇佘牟村,南至竹山路,西至招贤镇佘牟村,北至招贤镇佘牟村,总面积为114.501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126号)精神要求,征地补偿费标准为3.4304万元/亩。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湾里区《关于印发湾里区建设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等相关的文件精神所规定的标准执行。拆迁补偿数据由征地业主单位及市拆迁办等相关单位认定为准。所涉农房拆迁由湾里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四、被征收土地所在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方式:1、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征地业主单位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标准支付给所涉个人;2、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补偿实行“限量实物安置,超标货币补偿”政策:即人均50㎡,每户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50㎡计算标准安置建筑面积,且每户(含分户后)总安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

五、被征收地块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已进行了补偿登记,如有异议请于7天之内,执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佘牟村委会进行核实。

六、凡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抢建、抢种的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对本公告内容解释咨询和解释的单位为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人:吴晓芳、高如宇

联系电话:0791-83987168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